博議治超罰款普遍低於標準是真的嗎?
  □範子軍
  雲南省審計廳日前完成的對雲南4個州市車輛超限治理工作專項審計調查顯示,超限治理經費大部分用於人員支出,占總支出的52%;公路維護保養及站點建設僅占總支出數的16%,公路養護資金不能得到有效保障。在處罰中,不少地區未嚴格按規定標準執行,各地處罰金額均低於處罰標準,且處罰金額不一,影響了治超執法的公信力。(7月22日中國青年報)
  雲南審計廳治超審計專項調查得出的這一結論,顯然跟大家的直覺或者想象落差過大,不少人特別是運輸業主想必都可能會詰問,治超罰款真的普遍低於處罰標準嗎?
  從不時曝光的執法案例來看,社會普遍反應處罰不是偏低而是偏高了。個別地方或明或暗“發明”、“創新”的罰款“月票”、“年票”以及罰款不給票,不僅是以罰代法、創收執法和以罰代治、以罰代養的問題,而且暴露出處罰金額低於處罰標準的“秘密”,許多實際發生的罰款,未納入統計,被執法部門給截留使用了。
  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境內管護的110公里公路,執法的人員竟高達200人,相當於兩個人管一公里,財政無法承擔全部費用,自然只能是靠路吃路、上路罰款。雖是極端個案卻很有代表性,執法人員“超載”、創收衝動“超載”,執法的重心難免會從“養路”轉向“養人”,從“治超”轉向“逼超”,進而陷入越治越超、道路也越來越不堪重負的怪圈。
  雲南審計出的“治超”問題,提示我們,要對執法隊伍規模、執法經費來源、執法人員福利、罰款專項管理應用等做出切實規範,從治理執法亂象入手加大治超的力度,既降低公路養護對罰款的依賴,又確保公路治超執法罰款更多地用於公路養護;既杜絕以路養人現象的發生,又減輕運輸業主負擔,弱化超載衝動。  (原標題:治超罰款普遍低於標準是真的嗎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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