■法理解析
  依照我國刑法,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構成強姦罪,應從重處罰。司法實踐中,有些被告人未使用強SD記憶卡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,而辯稱是與幼女正常交往,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,給審查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一定困難。對此,2013年10月24日,最高法等多部門共同出台《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》明確,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,應當認定行為人“明知”對方是幼女。
  宜賓筠連縣青年男子張生室內裝潢,在成都務工期間與武勝13歲少女小苗網戀。2013年10月的一天,在武勝縣城一家賓館內,兩人發生了性關係。昨日,武勝警方披露,因涉嫌強姦罪,張生已被逮捕,即將移送檢方起訴。
  明知洗碗機對方未滿14歲發生關係
  2013年暑假,小苗在一個QQ群中認識了網名為“情葬亂墳崗”的好友,這個人就是張生。張生時年23歲,家住宜賓市筠連縣,在成都一工地打系統家具工。隨著感情不斷升溫,2013年10月初,張生主動請求小苗做自己的女朋友。小苗答應了張生的請求,並告訴對方自己只有13歲,系初中一年級在校學生。
  小苗向張生吐露了自己的煩心事,由於數學成績不好,想輟學打工。得知這一消息後,張生迅速給小苗留言:“我現在工地上有點忙,等我忙完了,就來武勝接你咖啡機到我這裡(成都)耍。”
  2013年10月24日,張生如約來到小苗所在的場鎮。當天放學後,二人一同乘車前往武勝縣城。當晚,張生和小苗在武勝某賓館內發生了性關係。次日,二人在結伴前往成都途中被警方攔下。
  的士司機報信找回離家少女
  原來,由於小苗整夜未歸,其母第二天到學校瞭解到女兒和一個陌生男子離開後,隨即來到轄區派出所報案。
  由於小苗家長不知道她的手機、QQ號碼,警方便發動其親屬參與尋找。當天13時,一位親戚通過QQ找到了小苗,並要到了她的手機號碼。在母親多次電話勸說下,小苗最終說:“我要走成都耍幾天,是和男朋友從武勝坐的士走的,現在已經在高速上了,你莫管我。”
  約十多分鐘後,就在民警和小苗母親焦慮之際,一個電話打了過來:“我們現在進入蓬溪境內了……”打電話的人正是出租車司機。原來,當時車進入服務區,張生小苗上廁所忘了拿手機,早就覺得情況不對的司機,用小苗手機回撥了電話。14時許,在成南高速蓬溪站出口,警方早已在此等候。(受害人、犯罪嫌疑人均系化名)
  張翅 成都商報記者 鄧成滿  (原標題:與13歲少女網戀發生關係宜賓男子涉嫌強姦罪被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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